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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桂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粱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卫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