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桂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粱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卫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