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穆新昌与西安通畅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新昌,西安通畅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65号原告穆新昌,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慧霞,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通畅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红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新昌与被告西安通畅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新昌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新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