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董春辉、马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董春辉,马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刘芳,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罗各庄村。被告董春辉,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塔头村南街98号。被告马艳丽,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中王盼庄村东南街2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董春辉、马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