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8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89-12号原告: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山窝乡政府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启,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忠森。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潘桂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洪兵,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94.03元,减半收取33847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38847元,由原告重庆市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孟琼审判员  赖生友审判员  刘家秀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