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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黄家富与黄家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黄家富,黄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275-2号申请人执行人黄家富,女,生于1952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黄家秀,女,生于1946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合江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黄家秀所有的“双江”号货船一艘。现因申请人执行人黄家富与被执行人黄家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黄家秀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家秀所有的“双江”号货船一艘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唐 勇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