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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袁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在2012年7月12日上午9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