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袁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在2012年7月12日上午9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