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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龙兵与芜湖宇尚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龙兵,芜湖宇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84号原告:吕龙兵,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宇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吕龙兵诉被告芜湖宇尚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