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慈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慈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慈波,家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慈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周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周慈波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沈某家中,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沈某(另案处理),后民警在沈某家中缴获上述剩余毒品。经理化检验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21.7439克、大麻2.167克。同日20时左右,被告人周慈波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城南村花苑大酒店513房间门口,欲将随身携带的毒品贩卖给裘某(另案处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共计30.723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周慈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慈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裘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暂扣物品票据、称重照片、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慈波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慈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慈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查扣的毒品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慈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并处的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扣的甲基苯丙胺52.4669克、大麻2.167克(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孙 钊 森人民陪审员 俞 建 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