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与宁波金康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宁波金康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滨海四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文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康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横堰。法定代表人:方金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康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