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冬梅、雷文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冬梅,雷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雷文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浦民六(商)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提取王冬梅、雷文杰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行车辆盗抢险赔偿款38097.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浦民六(商)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