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2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7月2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7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3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住博罗县。被告林某,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没有生育小孩。因被告患有××,无法相处,且原、被告性格不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1年10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长宁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组成了一个健康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互让互谅,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