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蓝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