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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罗婉珍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罗婉珍,潘剑,潘振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国铨,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住所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罗婉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罗婉珍,慈溪市××××塑料泡沫厂厂长。被执行人潘剑,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潘振达,慈溪市××××塑料泡沫厂合伙人。本院在执行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罗婉珍、潘振达、潘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婉珍、潘振达、潘剑下落不明,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的财产已经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