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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外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慧玮包装材料厂、屠佰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绍兴慧玮包装材料厂,屠佰荣,王州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52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52039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尹水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业。委托代理人:杨光梅。被告:绍兴慧玮包装材料厂(组织机构代码56440161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鉴湖村农贸市场旁。负责人:王州石,厂长。被告:屠佰荣。被告:王州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慧玮包装材料厂、屠佰荣、王州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