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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兵、刘春杰与闫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清华,江兵,刘春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清华,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客运业主,住利辛县城北客运站南(现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牛建华、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客运业主,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江兵,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客运业主,住利辛县江集镇江。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诉人闫清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清华的委托代理人牛建华、王淑娟,被上诉人刘春杰、江兵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