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执民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秦剑良、叶土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秦剑良,叶土芬,绍兴县帛尔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责人:钟伟刚。被执行人秦剑良。被执行人叶土芬。被执行人绍兴县帛尔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剑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杭之证字第0241号执行证书和(2010)浙杭之证字第6622号公证书,于2012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帛尔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00000元。于2012年5月4日,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拍卖未能成交。2012年6月18日,再次以64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2012年7月13日买受人施坚坚以67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县帛尔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施坚坚(公民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施坚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