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敖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长海,幺大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281号申请人敖长海,农民。被执行人幺大磊,农民。本院在执行敖长海诉幺大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港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宿建东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