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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敖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长海,幺大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281号申请人敖长海,农民。被执行人幺大磊,农民。本院在执行敖长海诉幺大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港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宿建东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