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春来与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来,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叶春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来诉被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来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春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