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贵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农林局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立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潼区书院门街**。法定代表人张宏伟,临潼区农林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为民,临潼区农林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桥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