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强与代理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代理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刘强,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被告:代理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代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