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强与代理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代理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刘强,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被告:代理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代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