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真凤与况良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凤,况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31-1号申请执行人:陈真凤,农民。被执行人:况良勇,农民。本院在执行陈真凤诉况良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2011)甬慈民初字第79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况良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况良勇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真凤353108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6600元、执行费5205元。申请执行人陈真凤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况良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真凤发现被执行人况良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