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东庄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446241-4。法定代表人:高月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被告: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秦渡北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02070-5。法定代表人:孙孟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原告德清县知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