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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张建江,慈溪市桑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3号。代表人:张惠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8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6519-0。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章央儿,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建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桑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戚国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张建江、慈溪市桑夏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59元,减半收取计23979.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