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与唐乙旺、唐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唐乙旺,唐桂明,秦常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3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负责人:周大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军,该行职员。被告:唐乙旺。被告:唐桂明。被告:秦常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以下简称叠彩农行)诉被告唐乙旺、唐桂明、秦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负担,另15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审 判 长 易桂宁审 判 员 肖 敏代理审判员 陈碧青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