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若斐审判员 李怀元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