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扶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曹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曹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李志刚,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曹永强,男,汉族,农民,现在法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曹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