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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曹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曹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李志刚,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曹永强,男,汉族,农民,现在法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曹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