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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县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凤县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2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2)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8日,陈某某等人到温江寺村一组官家坪松树杆杆荒地内清理杂草,中午11时30分许,陈某某对杂草进行焚烧时,点燃的杂草被风吹散,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9.2公倾,烧毁农户核桃、花椒、杜仲等林木,造成经济损失112786.3元。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表示愿尽量赔偿受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早,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黎某某叫同村村民左某某、陈某甲、汪某某带工具到温江寺村一组官家坪松树杆杆荒地内帮忙种植黄姜子。在清理地内杂草的过程中,陈某某先用打火机将两堆杂草点燃进行焚烧,当日中午11时30分许,陈某某在点燃第三堆杂草进行焚烧时,点燃的杂草被风吹散,不慎引起官家坪松树杆杆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9.2公倾(558亩)。烧毁34户农户核桃、花椒、杜仲、漆树等经济林木(经济林木面积不在过火面积之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786.3元。火灾发生后,陈某某即向村组干部、留凤关镇领导打电话报案,称自己把火点燃了并请求派人上山扑火,公安机关赶到火灾现场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26户农户因陈某某妻子黎某某补种或树木重新发芽等原因不要求陈某某赔偿;另有8户农户与陈某某妻子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证实,2012年3月18日11时40分许,留凤关森林公安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温江寺村一组陕西有色金属矿业公司后面山上发生森林火灾”,接报后留凤关森林派出所即出警。2、证人陈某甲、汪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18日,他们与左某某帮陈某某、黎某某夫妇在官家坪松树杆杆的坡上种黄姜子,陈某某在犁过的地里捡杂草,大约9点多钟,陈某某二次将搂在一起的杂草点燃焚烧,但很快火就灭了。到11点多,大家开始休息,陈某某又点燃一堆草,过了几分钟,陈某某喊火着上去了,让赶快打火。随后五人就开始打火。烧的有松树、柏树、橡树、还有村民退耕还林栽的经济林。3、证人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18日她与丈夫陈某某叫陈某甲、汪某某、左某某帮忙在官家坪山种黄姜子,在清理荒地时,陈某某三次点火焚烧杂草,前二次草烧完火灭了。第三次大约在11点多钟,大家休息的时候,陈某某又点一堆草,过了十几分钟,陈某某叫她把人叫上去打火,打了十几分钟,火已向四面烧开了,陈某某就分别给村长、组长、镇党委书记打电话。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系温江寺村村主任,2012年3月18日中午11时24分,他接到本村村民陈某某电话,陈某某说在官家坪松树杆杆荒地种黄姜子时,点杂草不小心把山火点燃了,让他组织人上山打火。他赶到山上问情况时,陈某某承认在点烧杂草时引起的这场火灾,案发后,陈某某之妻买树苗给部分受灾农户进行了补种。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他系留凤关镇党委书记,2012年3月18日中午大约12点40分左右,他接到陈某某电话说“我把事弄大了,把我村官家坪山上的火点燃了,麻烦你赶快组织来扑火”。他随后安排人组织上山扑火。6、证人吴文林证言证实,他系温江寺村一组组长,2012年3月18日11时30分左右,他接到陈某某电话,让他帮忙打火,并说在地里点杂草时,大风吹把坡引着了,他赶到现场时,看见陈某某在打火。火灾发生后,大部分村民认为火不是陈某某故意放的,部分树苗又重新发芽故放弃让陈某某赔偿,部分村民让村组协调等陈某某回来合理赔偿。7、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3月18日下午15时20分在扑火现场留凤关森林公安派出所将陈某某抓获。8、指认笔录证实,陈某某指认火灾发生地点及火源的事实。9、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陈某某处提取涉案打火机一只、镰刀两把已被作为证据扣押。10、公示烧死林木确认表及不要求赔偿名单及要求赔偿名单、协议证实,2012年3月18日官家坪火灾经留凤关森林派出所、温江寺村委会核实确认,受灾农户34户,其中26户不要求赔偿,8户要求赔偿且与陈某某之妻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请求对陈某某从宽处理。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3月18日留凤关镇温江寺村一组官家坪火灾现场情况。12、森林火灾鉴定结论书、经济树木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2年3月18日,留凤关镇温江寺村一组官家坪松树杆杆森林火灾地类属灌木林地,过火面积39.2公倾(588亩),过火面积不包括农户的花椒、核桃等经济树木面积,森林火灾烧死经济树木直接经济价值112786.3元。13、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野外焚烧杂草,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9.2公倾,34户农户核桃、花椒等经济树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12786.3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火灾发生后,陈某某即向村、组干部、镇上领导打电话报案,称自己把火点着了,请求组织人上山扑灭,并一直在山上打火直到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且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之妻积极为受灾农户补种树苗,加之一些经济树木重新发芽,26户农户不要求陈某某赔偿,其余8户也与陈某某之妻达成赔偿协议,并请求法院从宽处理陈某某,故可酌情对陈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魏志雄审判员  赵继红审判员  杜春宝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扶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