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9-03-01
案件名称
兰燕诉王喜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兰燕;王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兰燕。被告王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燕与被告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元,诉讼保全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