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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9-03-01

案件名称

兰燕诉王喜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兰燕;王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兰燕。被告王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燕与被告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元,诉讼保全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