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刑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学亮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学亮
案由
抢劫;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刑执字第427号罪犯徐学亮,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岱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学亮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学亮服判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于2012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以罪犯徐学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徐学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学亮在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另查明,罪犯徐学亮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学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适当放宽,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学亮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丕家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徐龙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