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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锦图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与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图仪表仪器有限公司;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上海锦图仪表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有栋,该公司经理。被告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图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与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图仪表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上海锦图仪表仪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