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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武援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武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宫如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吉丰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如胜于200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集体所有的兴家村五道岗130.5市亩(87公亩)林地承包给宫如胜生产经营22年(自2006年4月1日开始至2028年4月1日止),以生产经营收入抵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此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4)吉丰民执子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3)吉丰督字第29号支付令全部和解履行完毕,此案执行程序终结。后因兴家村部分村民对宫如胜承包该土地持有异议,且部分地块已被他人办理了林权证,并经审判程序确认,所以该地一直未能实际交付使用,导致该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未能实际履行,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前提应对本院作出的(2004)吉丰民执子第28号民事结案裁定书予以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4)吉丰民执子第28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本院(2004)吉丰民执子第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院   长  殷耀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