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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张娟与任启杰、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娟;任启杰;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1845号 原告:张娟,女,汉族, 被告:任启杰,男汉族,住钢城区。 被告: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钢城区南岭大街2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娟诉被告任启杰、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鲁S×××××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房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