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凤忠,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