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德祥、刘淑琴与张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艳,谢德祥,刘淑琴,张振革,赵树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艳。委托代理人步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德祥。委托代理人张丽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琴。委托代理人张丽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振革。原审第三人赵树华。上诉人张春艳因与被上诉人谢德祥、刘淑琴及原审第三人张振革、赵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春艳于2012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张春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