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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世云、傅XX与周龙位、刘言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位,付世云,傅XX,刘言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位,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世云,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老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言月,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20号。负责人彭建川,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平。上诉人周龙位与被上诉人付世云、被上诉人傅XX、被上诉人刘言月、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合法民初字第0376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龙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龙位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龙位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龙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周龙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