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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重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莱芜市莱城建工集团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原山东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莱芜市莱城建工集团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原山东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莱城民重初字第36号 原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莱芜市莱城建工集团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绪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房绪敬,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振庆,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原山东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桲椤村世纪园小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训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鑫,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通乾投资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世健 审 判 员  张月娟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 帅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