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沈楼、陈玲。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