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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芬,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89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