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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吕成,林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原告李新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吕成,男,汉族。被告林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建与被告吕成、林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建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88元,退还原告288元。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