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吕成,林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原告李新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吕成,男,汉族。被告林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建与被告吕成、林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建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88元,退还原告288元。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