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合江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令,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自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打架角孽,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毒打。原、被告近些年常年双方各自在外务工,双方少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请求判令小孩归原告抚养。 被告杨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99年2月24日双方自愿在合江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姓名杨某甲。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打架角孽,同时原告又怀疑被告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双方矛盾加深。此后原、被告常年各自在外务工,特别是近两年原告独自在浙江杭州等地务工,被告杨某一人则在新彊库车县等地务工,双方少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请求判令抚养小孩。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结婚证书、代理人调查罗庆霞询问笔录、证人彭英、赵立秀的证言等有关证据佐证,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生有小孩,婚初感情尚可,但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及原告又怀疑被告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后,经常发生打架角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常年各自在外务工,双方少有联系,已分居生活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随原吿生活多年,原告主张随原吿生活并自愿承担其孩子的教育抚养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为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