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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姚兆斌与斯红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兆斌,斯红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姚兆斌。被告斯红花。委托代理人胡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兆斌诉被告斯红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调达成一致为由,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兆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兆斌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