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姚兆斌与斯红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兆斌,斯红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姚兆斌。被告斯红花。委托代理人胡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兆斌诉被告斯红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调达成一致为由,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兆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兆斌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