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非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与俞海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俞海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非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吴金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平,该局××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吉庆,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俞海湖。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俞海湖为环保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台仙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7月7日作出仙环罚字(20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台仙执非字第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