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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秀娟、曹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秀娟;曹金明;孟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63-2号原告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工。被告马秀娟,农民。被告曹金明,农民。被告孟亚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秀娟、曹金明、孟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对被告曹金明、孟亚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金明、孟亚南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