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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林德选、郭改星与林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德选;郭改星;林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18号原告林德选。原告郭改星。委托代理人林德选。被告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选、郭改星诉被告林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选、郭改星可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德选、郭改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选、郭改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德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