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林德选、郭改星与林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德选;郭改星;林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18号原告林德选。原告郭改星。委托代理人林德选。被告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选、郭改星诉被告林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选、郭改星可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德选、郭改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选、郭改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德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