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周民初字第00302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初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6年年底生一子赵某。其后,被告受他人蛊惑,抛下原告和幼子长期在外,偶尔回来也是住娘家。长达十余年不回家,不履行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义务,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被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故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同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农历年底相识。1996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0日生一子赵某,期间关系尚可。2002年年初,被告要外出打工,因原告不同意,被公安遂不打招呼自行离家,并且不与原告联系。直到2009年年底,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本案的原告赵某某离婚。后本院作出(2009)周民初字第00376号裁定书。被告仍未回家,目前被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裁定书等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依法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子,但被告长期在外不归,且不与原告联系,还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对于儿子的抚养,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应暂由原告抚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暂由原告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策 代理审判员 贾 赟 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