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