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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