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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海红与陶文土、陶明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红,陶文土,陶明亚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47号原告:陈海红。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陶文土。被告:陶明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红诉被告陶文土、陶明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红撤回对被告陶文土、陶明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4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