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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正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11号原告西安正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1幢A单元502室。注册号610100100231297。法定代表人张军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中昌,男,西安正康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邵康自然村153号。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FIB厂房。注册号610000100311684。法定代表人张俊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正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正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正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20.5元,剩余2520.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