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四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海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海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四初字第73号原告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61813122-1。法定代表人林鹤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外留仙三路北侧中星华科技工业厂区第3-4楼,组织机构代码:X18878348。负责人陈庠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广源,该公司员工。被告海贸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盛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以下简称菱生电子厂)、海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复盛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文樯,被告菱生电子厂委托代理人赵广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复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买卖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其订购的产品。被告自20l0年12月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2011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922027.11元。原告曾多番催付未果。被告菱生电子厂为三来一补工厂,被告海贸公司为其外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922027.1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2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菱生电子厂对尚欠原告复盛公司货款1922027.11元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2012年2月1日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及欠款催收函中均没有对被告提出违约金的主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也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此外,被告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希望原告及法庭考虑被告实际的偿债能力及经营状况延长被告的偿付期限及对部分债务进行减免。本院经审理查明,菱生电子厂系海贸公司在大陆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2010年10月份起,复盛公司与菱生电子厂建立机电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结算方式为月结60日。截至2011年11月份,菱生电子厂拖欠复盛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22027.11元一直未付,复盛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与订单、出货单、增值税发票、欠款催收函、律师函、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相互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却未能依约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菱生电子厂系被告海贸公司在大陆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故其对外产生的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海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22027.11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922027.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2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3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海贸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复盛机电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宝安文乐菱生电子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海贸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先 月人民陪审员 伏 建 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