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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98-1号原告:卫某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周某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保全费52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卫某某。审 判 长  殷宝林审 判 员  马兴钰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正刚 更多数据: